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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刘志 《当代传播》2011,(4):113-114
本文从电视新闻报道侵权的表现形式之一隐私权入手,对电视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行为的特点、电视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各种表现,以及电视暗访与侵害隐私权的不同,提出改进方法,减少报道内容失实;坚持角色本位,提高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责任感;加快新闻立法,完善和健全新闻法律制度,以期对电视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侵权风险防范警示和启发有...  相似文献   

2.
论文缩微     
“新闻报道失实” 的法定界限 王泽华在《新闻战线》第8期上撰文谈到,根据法律解释,新闻失实报道,是特指那些基本事实失实、有侮辱性内容的报道.而基本事实准确,没有侮辱性内容,即使存在个别细节与词句不当,也不宜轻易称之为新闻报道失实而扣上“新闻侵权”的大帽子,除此之外,在采写报道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采访中问被批评单位与个人讲清楚,正确的新闻评论与正当的新闻批评报道,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2)进行重大新闻采访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日前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判定新闻媒体和出版物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看报道是否真实和是否有借机诽谤低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 唐德华强调,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对生产者、经营  相似文献   

4.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所著《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近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资助出版。该书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结项成果2010年6月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鉴定等级为良好。本书由香港树仁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先生作序。该书针对批评性报道所涉及的侵权法律问题,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深入、系统的论述:批评性报道消极评价依据与名誉评价之间存在关联性,媒体批评角色应有恰当的法律定位,批评监督权宪法属性应体现为诉争权限制的法律适用;环境因素尤其司法环境、新闻从业者职业作风态度,对批评报道是否引发诉讼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家庭与情感关系纠葛、经营与服务消费纠纷、刑事诉讼案件、社会公众人物弱公众利益事项等素材报道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应有相应的侵权认知意识;失实侵权包括影响评价的主要事实要素失实、影响评价的细节事实要素  相似文献   

5.
2008年12月18日,人称“人肉搜索第一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侵犯原告王菲名誉权及隐私权,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虚拟社区网由于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凸现了网络媒体在利益表达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新闻界和司法界所关注的新闻纠纷、新闻诉讼事件有增无减,其中以“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作为内容占大多数。所谓新闻侵权,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中心)中法律概念为:“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并对新闻侵权的形式亦有明确的界定:(一)内容严重失实;(二)评论严重不当:  相似文献   

7.
一是新闻报道中内容失误,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新闻报道内容失实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漫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如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剧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道诉上法庭。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  相似文献   

8.
李楠  廖亚平 《大观周刊》2013,(11):140-140
保证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是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官司,提高监督水平的有效方式。真实不仅是内容的整体真实,细节也要真实。“由于新闻亲权不是靠数量来接顶,不是80%事实失实才侵权,20%失实就不算,所以有些被批评者是有一些问题,但(新闻)每体用词重了,结果被判侵权。这些对新闻记者是有教训的”。  相似文献   

9.
目前,因报道内容失实导致新闻单位败诉的情况,引起了新闻单位和记者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已初见成效。但是,败诉的“新闻官司”占相当比例的是在报道内容真实的前提下败诉的。有些人会提出疑问:报道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也会“侵权”?回答是肯定的。主要原因是侵犯公民、法人的隐私权,而这种侵权尚未引起新闻单位和记者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0.
李遵红 《青年记者》2007,(18):102-102
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从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引发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  相似文献   

11.
●不久前在北京审判的著名女作家杨沫诉名誉权受侵害案,是新近发生的又一起“名人官司”。它之受到关注,还在于这是一起少见的因褒扬文章失实而被判决侵权的案件。晨冰参加了本案庭审旁听,撰《写褒扬文章失实构成侵权吗?》一文,在报道诉讼双方意见和法院判决之后,提出了法律上的一个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2.
孙振军 《传媒》2002,(3):35-37
“新闻侵权”是指广播、电视、报纸或其它新闻媒体所播出、刊发的报道、评论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指损害或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相似文献   

13.
杨越鹏 《大观周刊》2012,(49):65-65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应遵循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基本内容严重失实、基本内容失实和内容属实但评论不当。媒体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新闻出版机构或媒体从业人员往往会以主观无恶意而进行抗辩。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具体案情依据法律酌定。  相似文献   

14.
兰悦 《新闻世界》2014,(9):131-132
本文以网络媒体对马航失联的失实报道为例,对出现网络失实新闻的原因加以分析。笔者认为,致使网络失实新闻报道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的缺失和网络媒体内部管理的不到位,并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治理策略。  相似文献   

15.
“新闻侵权”是指广播、电视、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所播出、刊发的报道、评论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样式是指损害或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日前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判定新闻媒体和出版物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看报道是否真实和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 唐德华指出,保护公民的名誉仅与维护新闻单位的舆沦监督权同样重要。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的“报道客观准确”是指要与官方公布的文书一致,包括那些  相似文献   

17.
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如果新闻所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势必要对报道对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似文献   

18.
有这样一个案例,起因是一篇批评报道说某人在公共汽车上行窃被抓,被批评者对行窃被抓这一基本问题避而不谈,却主张其在被抓时没有像报道中所说的那样“哆嗦”,并据此认为新闻失实,构成侵权。 是否新闻有任何一点失实都能构成新闻侵权,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果过于苛刻地追求新闻中每一个细节的真实,而不能准确把握新闻失实与侵权的法定界限,就无法给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一个合法有利的环境,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  相似文献   

19.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的荒唐原则,既违背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作为民主基石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建立和强调“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的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即从“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对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李宁 《新闻界》2006,(3):104-104,125
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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