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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2.
《宜宾学院学报》2019,(10):92-100
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  相似文献   

3.
在信息和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必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增设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解释;刑法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需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网络刷单行为涉及的群体多元,侵害的法益多样,法律应对刷单平台进行规制。学界对该行为是否入刑,是否用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都存在争议。打击刷单行为,应以民事规制作为首要手段,行政规制作为主要手段,以刑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为最后手段,电商平台自治为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5.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争议一直不断,个人信息权立足于信息自然人主体,具有人身附属性,无法评价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社会属性;公共性法益的抽象性模糊了法益的处罚边界,丧失了法益解释机能的作用。面对批量信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流转和共享的自由和安全,需要重新解读个人信息权,将数据控制者信息权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化解自由与安全、个人法益与公共性法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6.
刑法意义上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不请自来的商业交易广告信息以及影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信息,并对不特定邮箱进行大量频发的邮件。对于获取数量巨大的电子邮箱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垃圾邮件,包括利用邮箱进行广告经营、附带网络色情超级链接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分别认定。垃圾邮件发送犯罪信息的行为并不都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根据犯罪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纷争尚存,超个人法益论偏向于个人信息公共属性的彰显,而忽视对其更为本质的个体属性的征表。个人信息保护维度的逐步拓展,致使合理适用个人信息的途径限缩。为克服理论层面存有的法益认知偏差,对超个人法益检视之际,辨析回归个人法益的可行性。以出罪路径为视角厘清公民个人信息的甄别基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限缩解释,探寻情节严重标准的合理限度。进一步完善知情同意免责机制,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数字经济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0.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1.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从网络爬虫的相关案例来看,其使用者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现行的刑法规制路径存在入罪标准模糊不清、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等困境,因此很有必要重构其刑法规制路径。文章认为,应通过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开放程度双重标准明确网络爬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将网络爬虫行为分为2个行为阶段(非法访问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加以分析:非法访问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针对非法获取行为,应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来定罪;根据罪数理论确定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2.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现代社会中各类信息的流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出售等各类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入罪化,加强和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了类型化规制,但其中"非法债务"并无明确定义,亟须厘清其内涵。首先,需要明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即国家对讨债行为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复合法益。其次,以本罪的保护法益内容为指导,以债的理论为基础,通过文义解释与分析"非法债务"和"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关系,厘清非法债务的具体内涵。据此,亦能将高利放贷债务、赌博债务、"套路贷"债务的定性问题予以妥当解释。  相似文献   

14.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15.
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在立法之初采取"情节严重"的规定符合情节犯的法理要求和司法实践需要。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理解,理论上的观点存在不周延之处,司法实践中则表现出"唯数量"论的倾向。情节犯理论要求从犯罪主客观的角度综合、全面考察"情节严重",不论单一因素或综合因素,只要能够证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可。信息属性对于认定"情节严重"具有独特的作用,采用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混合认定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酒后驾驶行为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侵害危险的类型性危险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法益侵害危险。将其犯罪化,不仅是当今世界防范这种类型性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主流,也得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支撑。对重大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而我国现行的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规制方式,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威慑和防范明显不力,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也应犯罪化。  相似文献   

18.
“高利贷”活动侵害了我国金融秩序这一重要法益,需要刑法予以关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立的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放贷的模式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标准,但是可能造成定罪量刑的不当,存在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基于保护金融秩序法益和维护刑法内部体系协调的考虑,作者参考并研究了域外治理经验,提出了我国刑法增设“发放高利贷罪”的建议,为精准打击情节严重的发放高利贷行为,实现对“高利贷”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19.
《宜宾学院学报》2019,(5):62-70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可将其类型化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工具犯"与"网络主体犯"。从法益视角观察,"网络对象犯"导致新型法益产生,因此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规制。"网络主体犯"改变了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但由于网络主体的特殊性,因而也只能采取立法途径规制。而"网络工具犯",应视侵犯的原始法益为刑法所保护之法益还是非刑法保护之法益,分别采取解释路径和立法路径规制。  相似文献   

20.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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