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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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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诉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首次把当事人和解引入公诉案件处理范围。根据刑事和解理论基础,针对当事人和解程序中存在监督与救济缺失、和解对象狭窄、和解协议效力及法律性质不明确、主持机构不适合、赔偿标准不一、和解时间和次数不定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2.
"或裁或审"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起诉,又可以向指定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的条款。判断"或裁或审"条款的关键在于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之间是实质上的并列关系。约定仲裁在先,协议管辖在后的"先裁后审"条款不是"或裁或审"条款。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从一律认定"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无效到分别确认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效力的转变。应秉持有利于仲裁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综合判断"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在一审程序中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审程序所不能提供或者不宜提供的救济。根据此目的以及我国二审法院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之现实来审视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可发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瑕疵的,原则上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查清事实自行改判,不需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只有该违法情形影响到一审民事诉讼结构完整性的,才提供发回重审之救济。  相似文献   

4.
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定性从诉讼契约的程序性到实体性的转变,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违反排他性协议管辖产生实体法后果的前提。借助目的解释、利益或价值衡量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填补德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规则体系在协议管辖违反行为规制问题上的法律漏洞。德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上违反国际民事协议管辖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确立,既回应了学界的争鸣,又展现时代和国家对法律的需求。从学理与实践两个视角剖析德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上违反排他性协议管辖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的主要构件、现实影响以及对我国法的镜鉴,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愿尊重的重要体现,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在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可选法院、协议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本着现代诉讼法的先进理念在制度创新方面做出相关的努力。  相似文献   

6.
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愿尊重的重要体现,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在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可选法院、协议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本着现代诉讼法的先进理念在制度创新方面做出相关的努力。  相似文献   

7.
行政救济实为有权机关在行政机关首次适用法律之后所实施的第二次适法行为,其本身亦符合“上诉审”之性质。故刑罚中的“上诉不加刑”应当逐渐援引至行政救济程序中,以防止对受处罚者的二次伤害。只是在行政法论域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被修辞成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基于保障公民寻求救济之基本权利、限制处罚权之滥用、维护政府信用的需要,无论是行政处罚程序,还是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亦或是行政处罚诉讼程序,有权机关均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诉或抗辩而加重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8.
美国临时性救济制度的规定相当发达,在内容上能涵盖终局性救济给予的救济,在程序的设置上能考虑到临时救济的紧急性,程序正当性在程序上作出适当的倾斜,同时也给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我们应当借鉴美国临时性救济制度的法理,完善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9.
针对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学理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对赌协议的内涵、性质与特征,结果表明:对赌协议并未侵害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权、并未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对赌协议是为有效。  相似文献   

10.
行政审批合同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未经审批原则上应当视为违反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嗣后的自愿履行不能补正其形式瑕疵。在取得审批之前,行政审批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行政审批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给付义务未生效,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已经履行的,原则上不宜径直认定履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嗣后并未取得审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返还。报批义务与附随义务即已生效,违反报批义务和附随义务统一以违约责任处理为宜。  相似文献   

11.
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最先起源于德国。但是,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也没有对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释明利益在程序救济上遭遇困境。试图在分析当前我国释明权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当事人释明利益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12.
由于学界与实务界对管辖之属性存在一定误解,加之管辖与起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了管辖权审查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程序虚无。因此,应当进行改革。其基本思路是:调整起诉制度,将管辖权之审查移至审判程序中进行,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来约束当事人与法官等。  相似文献   

13.
协议管辖是现代国际社会中普遍接受的一项管辖原则,我国法律对协议管辖有所规定,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拓宽协议管辖的范围,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扩大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管辖的法院。  相似文献   

14.
张静。王欣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3期《论我国立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性质及承担方式。作者认为,责任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对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的认定,而义务性质的认定又取决于产生该项义务的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就强制缔约而言,存在两方当事人,即一方是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另一方为相对人,  相似文献   

15.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民事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是程序人权保障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我国目前在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实现的外部保障的同时,需要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增设合意选择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增设合意选择法官或陪审员的权利等具体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初衷而言,还是从法院工作的性质来说,仲裁裁决要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需经过司法审查。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适用证据以及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7.
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同时还可以对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履行和解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独立性与可诉性,因其表现形式不同而性质认定及效力上有差别:对于没有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只有实际履行才能产生对抗执行与消灭实际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对于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其从本质上属诉讼契约。对于此类履行和解,若一方违反程序性约定,启动或放弃某项诉讼程序,应首先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之合意是否切实履行。若已履行,应认定该行为不合法而否决其效力;若并未合理履行,则该违反程序约定之行为并非无效。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严重危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此种状况发生的重要原因。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构建对于防范国家公权力滥用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应当在充分考虑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前提条件与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在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以及庭审程序全面构建程序性裁判机制。  相似文献   

19.
《宜宾学院学报》2015,(7):87-93
借名购房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属于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名契约。在私法层面,民事主体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依自己的意思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出名人违反借名购房协议而为的处分行为所生效力问题,应尊重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原则上认定出名人对标的房屋的处分为有权处分。  相似文献   

20.
在分析了种种管辖无序现象后指出,当事人程序控制权被剥夺或丧失是重要成因之一.为克服管辖无序,从增强当事人程序控制权的角度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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