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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的增多,对受贿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处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笔者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共同受贿犯罪的一些现象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对受贿共同犯罪进行处理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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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来看,包括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多个罪名。但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遏制。所以,笔者将对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共同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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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受贿罪共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两个相同主体的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实施的犯罪,即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三是混合特殊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本文将探讨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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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6(4):62-64
文章针对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分析了传统的将片面共同犯罪定为他方共同犯罪的不足之处,从两个方面重新界定片面共同犯罪:在内涵上,包括两方主体的行为;在处理上,对有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一方也定为单独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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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关系犯及其特征——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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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众说纷纭。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但同时各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不受制约,这就决定了较之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等主观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并无太大出入,而时空性和有效性两个客观特征却存在较大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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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28(5):103-105
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罪行为方式。由于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而对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未加以规定,从而给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加上持有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对象特定性、行为非法性和表现状态性等特殊性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持有犯罪的认定存在着严重分歧。选择以持有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为认定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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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慧娟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22(3):99-101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类犯罪,它不是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而是以单位为唯一主体的独立犯罪。但它仍存在共同犯罪形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之间,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在共同故意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文章同时对单位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应承担的不同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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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培才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0(2):46-49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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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文章通过借鉴和吸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优点,得出相关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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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3):66-68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文章通过借鉴和吸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优点,得出相关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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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3):76-77
共同犯罪中存在着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刑法总则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文重点探讨了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和非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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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伤害案件是指雇主以提供某种利益为条件雇请他人按照其犯罪意图,实施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从而获得约定利益的一种共同犯罪:其法律特征为共同犯罪;事实特征为: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犯罪动机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预谋性、暴力性和隐蔽性。司法实践中对雇凶伤害案件的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雇佣双方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和作用的认定,实行过限的认定,认识错误的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雇佣双方对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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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龙 《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3)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承继共犯属于共犯的一种特殊现象,承继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只承担基本犯罪的责任,对超过基本犯罪的重结果不承担责任。对于承继帮助犯的责任按照共犯的一般原则处理。在结合犯和连续犯中,承继共犯中的后行为人只承担加入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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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赪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又称不纯正的单位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和单位可以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主体适格,单位与自然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单位与自然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20.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8):161-163
犯罪的基本形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为了满足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以及适应犯罪形态的变化,就需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进行修正,由此便产生了修正的犯罪构成。帮助犯与帮助犯的中止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犯中止形态包括共同犯罪与中止理论两部分内容,对这一结合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