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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和间接故意。刑法第403条第2款实际上是关于本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此外,本罪认定中还可能涉及罪数形态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5.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专利权的标记权,犯罪对象是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4种侵犯他人专利标记权的行为,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在认定时要特别注意本罪与其他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该罪犯罪主体是一切参与到生产、作业中的人员,犯罪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对具体生产、作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之一.  相似文献   

7.
关于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一种特殊犯罪。但我国人事制度的复杂性、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身份及职责的规定不明确,使其在主体范围、单位主体及共犯认定等方面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其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首先,在主体范围方面,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监管人员,受委托从事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因徇私或徇情而枉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次,根据单位犯罪的原理及我国单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再次,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8.
1997年刑法设立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打击文物犯罪、防止文物流失境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对象、受赠人与买受人、刑罚三个方面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露,鉴于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把犯罪对象扩大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名修改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将本罪中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买受人、受赠人修改为“外国人或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人或单位”;提高该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11.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罪与非罪、罪与他罪的界限等方面,探讨了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并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宜宾学院学报》2017,(2):92-99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应当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来理解和适用。本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网络管理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犯罪构成的特征,准确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揭示停止形态、罪数形态方面的独有特质。  相似文献   

1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谊罪;“信息尚未公开”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至于市场是否消化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认定无关。  相似文献   

15.
田明  张欣 《天中学刊》2004,19(1):31-33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危害很大。从罪名的沿革、客观性、犯罪主体及与相似犯罪的区分等方面对该罪进行研析、探讨,有助于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正确认定与处理。  相似文献   

16.
本罪罪名、犯罪客体、主体、对象等方面仍存在争议,这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认识不充分有一定关系.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呼声以及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上游犯罪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但本罪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究其本质都是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清洗,而不限于被动地隐藏或掩饰;其主体仍然应当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认定只能由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其他人构成,并且本犯的范围仅限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犯而排除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含义,基于司法便宜的考虑以包括“确知和应知”为宜。  相似文献   

18.
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研究相对薄弱,笔者从五个方面入手来略抒浅见:从历史沿革角度研究本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逐步完善;提出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犯罪对象应包括注册服务商标标识;区分伪造与擅自制造应以是否具有印制商标标识经营权和是否受商标所有人委托为标准;“情节严重”应在完善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9.
姚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4(4):160-160,F003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应当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持有之前或持有之后。  相似文献   

20.
职务侵占罪是新《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类型的侵犯财产之犯罪,由于本罪在我国刑法立法史上属于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因而理论界对本罪在构成要件、定罪量刑以及本罪与相关的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着不同、甚至对立的见解。本文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出发,分析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并对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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