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汤卫东 《体育学刊》2007,14(8):15-19
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宽泛界定,对竞技体育活动应当从宽理解。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在立法上应尊重国际惯例,既要按照《体育法》的规定限制在竞技体育活动领域,受理体育专业的可仲裁性纠纷,叉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自愿提交体育仲裁机构的包含体育因素的商事纠纷,体育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2.
江涛 《体育科研》2013,34(2):17-19-27
日本处理体育纠纷的方式主要通过仲裁和调停方式解决,为此还专门设立了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并由体育仲裁机构制定了详细的体育仲裁规则和调停规则.由于我国至今尚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更没有制定具体的仲裁和调解规则,致使体育仲裁制度无法真正确立,因此我国有必要学习和借鉴日本的经验,确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和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先对仲裁机构和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现状进行探析,接着在重组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研究中,首先确立我国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最后提出建立体育协会和一般仲裁机构相结合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4.
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该原则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我国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缺乏中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保证,且其本身过于绝对,再加上我国现行体育社团内部解决机制因受体育行政权的制约而缺乏独立性。故应当确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章程、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法院来实现。  相似文献   

5.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6.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属性。体育仲裁因其速度、保密、花费少以及体育仲裁自身的特点和专门性法律属性等,而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欢迎。本文在探讨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提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应当既要体现国家意愿,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特点的准司法性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8.
体育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使其已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我国只有立法层面的规定,在事实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体育仲裁制度,目前国内体育争议的解决还处在十分混乱的境地,如何突破这样的局面值得思考。本文旨在从我国体育纠纷独立仲裁现状、立法困境着手,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基本原则,从而提出关于如何确定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期能对制度建构的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相关判例对于信鸽运动纠纷的定性和判决结果不一。本文从司法管辖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于信鸽运动纠纷中的单纯体育纠纷,应当赋予信鸽协会有限的自治权,确立仲裁前置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信鸽运动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则应当明确由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0.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仲裁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三人仲裁庭中,各方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应当与首席仲裁员承担同样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国际体育仲裁,相比一般仲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权威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符合要求的仲裁员人选大多与某些体育组织有客观联系,而这些体育组织又往往会成为体育仲裁中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这些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常常会遭到质疑,但并不能因此就对体育仲裁中的指定仲裁员苛以更加严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标准。  相似文献   

11.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12.
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是体育仲裁制度中一个倍受关注的理论问题,它对于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在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中,如果对体育仲裁基本性质定位的偏差,会严重阻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文章在分析和研究我国体育仲裁基本性质的意义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4.
论体育仲裁、复议制的非诉讼裁决及其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体育仲裁与复议制实践的角度出发 ,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和体育复议的内容为主线 ,讨论了应用型体育仲裁与体育复议框架的构建及应用。结果认为 ,体育纠纷的非司法裁决是大势所趋 ,我们应高度重视体育仲裁和体育复议制的构建及具体实施  相似文献   

15.
案例研究体育仲裁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仲裁作为一种特殊仲裁形式,既要遵循普通仲裁的基本原则外,又具有独立性、自愿性与强制性原则。在分析国际体育仲裁案例的基础上,阐述了体育仲裁应遵循的兴奋剂严格责任、技术事项例外等具体原则。  相似文献   

16.
我国体育仲裁的立法主体及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采用文献资料法,认为国务院有权成为我国体育仲裁的立法主体,这既是由体育仲裁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也是由体育仲裁自身特点决定的,而且符合立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我国<体育仲裁条例>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起草,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国务院的体育仲裁条例必须与其上位法相一致,其立法依据是:宪法、立法法、仲裁法、体育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狭义),并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17.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8.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19.
体育纠纷与体育仲裁立法的若干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超  范铭超 《体育科研》2010,31(5):27-30
体育仲裁是体育法律法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经被证明是解决体育纠纷有效地手段。然而我国引入体育仲裁,尚存在仲裁范围的不确定性和立法权限方面的障碍。从体育纠纷的特性及可仲裁范围入手,对关于体育仲裁立法进行了思考,指出我国要实现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跨越发展,必须继续完善现有体育法律体系,制定《体育仲裁法》并将其引入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