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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框架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专家访谈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竞技体育纠纷基本含义、基本特征入手,分析竞技体育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竞技体育非诉讼解决机制优势和局限性。依据建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法源,重点对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框架体系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2.
黄兰雁 《体育科研》2024,(2):41-47,59
随着体育运动的全民化、商业化、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体育纠纷的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需要综合运用调解、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新修订的《体育法》建立了体育仲裁基本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制度缺失的空白,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以及仲裁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还不够,需要理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建立互相衔接、有机协调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相似文献   

3.
ADR给人们提供了解决体育纠纷的多种途径实践中,大量的体育纠纷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得以消除.为了合理建构我国体育纠纷的ADR机制,从ADR释义着手,分析体育纠纷对ADR的诉求和我国体育纠纷的ADR途径,并从建立体育仲裁、完善体育调解和改进行业内部解决纠纷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体育纠纷的ADR机制.  相似文献   

4.
鉴于体育纠纷的多元性及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对构建多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为及时、有效、合理的解决体育领域中的争端与纠纷,提出了建立替代性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体育纠纷既具有与一般纠纷某些一致的特点,亦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等个性特点。文章通过文献资料研究方法和专家访谈法,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重新定位,最后得出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有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体育纠纷的外部仲裁与调解等三种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6.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成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 任务,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体育法》第33条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在新形势下需要重新修改。文章采用文 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就《体育法》修改中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新时期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加速以及新《立法法》施行等新形势下,应该在《体育法》中以单章形式增加对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 理念上,《体育法》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规定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接轨、原则 性规定与授权立法相结合。在立法内容上,在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对“体育纠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建立我国 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并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相关细则。  相似文献   

7.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美国职业体育薪金纠纷特别解决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薪金纠纷是体育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但美国四大体育联盟却采取了几种不同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该文就美国职业体育联盟采取了哪些特别的薪金纠纷解决机制、为何不同的职业体育联盟对薪金纠纷会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类型的薪金纠纷特别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如何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认为,薪金纠纷特别解决机制的设立与该项目球员流动的限制程度密切相关,薪金仲裁是对球员流动自由限制过大时对球员利益的一种有效但非必须的保障措施,而底价仲裁相比其他类型的薪金仲裁更具优势。  相似文献   

9.
2008年中国取得奥运会、残奥会的巨大成功,但同时也看到中国体育离世界体育强国的标准还很远,其中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和缺失是阻碍中国迈向体育强国的主要因素之一。文章从体育国际化的呼声、纠纷国际化的需求、法制国际化的趋势三方面论述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认为修改体育法,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核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商业化和国际化等特征。体育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各方在利益的追逐与分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体育纠纷的发生,错综复杂的体育纠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就目前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看,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务之急是引入ADR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背景,从体育纠纷实发案例出发,探讨社会转型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影响以及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挑战,在结合ADR机制的特点和功能,并借鉴相关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与发达国家应用ADR机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2.
以我国足球协会为例,在对足协性质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处理联赛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制约协会处理联赛纠纷的因素展开探讨.通过对各国协会处理联赛纠纷经验的研究之后,构建了我国体育协会联赛纠纷的处置体系和配套机制.我国体育协会迫切需要从改革体制和健全机制方面着手,加强协会处理联赛纠纷的制度建设,以有效解决当前联赛中的众多问题.  相似文献   

13.
吴炜 《体育科研》2012,33(6):28-31-35
擅要:国际足坛每年发生大量的球员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中国足球整体环境的改善,多家俱乐部加大投入,引进高水平外援,大大提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升级。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国的劳动合同争议有专门的管辖机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上诉至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在足球领域,球员工作合同纠纷是由国家足协、国际足联乃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适用的规则为国家足协或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因此,当球员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国职业联赛中时,如何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及国际足联关于足球行业的内部规定,选择恰当的纠纷管辖机构,是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具有挑战性且意义深远的课题。文章结合笔者在处理这些足球运动员合同纠纷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不同类型的球员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权,以保护中国职业联赛中球员及俱乐部的利益,促进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14.
中国足协的改革不仅是整个国家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有益尝试,而且是行业改革特别是去行政化改革的排头兵,是而具有重大意义。考察中国足协的发展,其因体制转轨倒逼政府职能转移、法律授权造成自治权过大而形成了行政性垄断地位,自觉或不自觉地实施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足球市场竞争。面对足协法律规制的"内忧外患",应区分足协行政性垄断之行为的抽象和具体特征而进行"施治"。针对足协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可通过竞争机制与竞争政策的结合、竞争机制的实体和程序的规范、足协章程效力和内容的明确等方式予以规制;针对足协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可采取体制转轨下的政会分离、转变足协身份以实现其独立、破除利益藩篱与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类竞争法的行业法、完善多机构执法协调机制、明确足协可诉地位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李状 《体育科研》2017,(6):22-28
英国作为现代足球的发源地,一直是世界足球强国。英超联盟是英国足球产业的中流砥柱,在英国体育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英超联盟的组织结构、产权框架与经营手段的研究,反思中国职业足球存在的“管办不分”“产权不清”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体现在中超联赛上就是组织结构的不完善与商业开发能力的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结合中国自身实际,提出从加强联赛理事会建设与促进中超公司发展这两个角度寻找一条适合中国足球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鲜明的对比 --体育体制与运动进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体育是世界进步的组成因素。在2004年10月,中国体坛出现了两个轰动性事件:一是NBA在上海和北京各举行了一场季前赛;一是中国足坛爆出了崩盘性兆头。两者鲜明的对比,表达了体育体制与运动进步的密切关系。人才的成长和发挥需要环境条件和文化氛围。熊彼特关于:“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的观点,很值得体育界玩味。体育家、体育事业的领导人、俱乐部的负责人、训练工作者和训练学家,迫切需要的,是否就是这种“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的品质呢?中国足协弄明白自己的角色,搞好自身建设,这是否就是中国足球建设当前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风暴仍在进行,"法治"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良药",但是良药也有真假之分。虽然2010年中国足协在处理三家涉假球队时体现了"法治公式"中的"服从"的程序性内涵;在修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时则体现了"法治公式"中的"良法"的道德内涵,但是其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即该《处罚办法》中的"适用时间条款"所确立的"溯及力条款"是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治原则的,需要对"适用时间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这个瑕疵折射出了更重要的一点,目前中国足协所进行的"法治"更多的是"形式法治"而非"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必须结合"实质法治"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甚至是有害的。中国足球的法治道路注定是艰难的,不但需要坚定的决心,更需要对法治精神的深入领悟。  相似文献   

18.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成长过程中,足协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进程,足协越来越成为俱乐部成长的阻滞力量。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了足协对俱乐部的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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