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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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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政府立法说“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政府立法说”认为,地方政府具有地方立法职权,笔者认为,不宜肯定“地方政府立法说”,主要因为,第一,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具有立法权;第二,根据现行宪法、组织法、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对于地方下令没有传递性;第三,“地方下令立法说”将地方下令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作用上升或夸大到行使“立法职权”的意义上,在某种程度上分割或肢解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有违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意;第四,把地方立法权交由地方下令行使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顺利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的地方人大有无立法权?政治常识教材指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四大类: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但是教材中对“地方人大有无立法权”没有过多说明,因此部分同学在学习高三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对“我国的地方人大有无立法权”这一问题搞不清楚。要弄清我国的地方人大有无立法权,需要明白两个问题:1.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最明显特征是:从国家机构的组成上看,全国只有一…  相似文献   

3.
《决定》是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的法律根据,对试点地区提出了依法推进改革的法治要求和实现依法监察的法治目标。试点地区全面实施《决定》的内容,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填补《决定》对法律实质修改形成的法律空白,细化《决定》中较为原则和概括性的规定以建立区域性国家监察体制,便是遵循法治的轨道依法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而言,改革试点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完善监察法律制度,基本路径是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进行地方性法律的立、改、废,主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监察委员会人员产生规范、组织规范、职权行使规范和监督规范,规范监察职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4.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质疑问题是法学界研究讨论的热点课题。文章试图从创制性立法对地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护和扩展功能,创制性立法对国家或中央立法的补充和调解功能,创制性立法对"至下而上"立法运行新模式的构建功能,以及创制性立法对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扩张趋势的牵制功能四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以求为解决上述质疑问题寻找到坚实的社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环境NGO作为民间环保组织,其职能与地方政府相比,有着显著的区别。我国环境NGO的主要职能有环保教育、监督政府、参与决策等;地方政府有立法权、环境管制、危机处理等职能,分析了两者的特点及各自职能不足,通过协同关系分析,对我国环境NGO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职权划分具有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界定各级政府职权、地方政府享有极大的地方自治权、各级政府职权都受到严格的限制、采用法治性分权模式进行制度性分权等特征。我国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积极探索法治性分权模式、科学把握划分职权的原则、研究建立政府职权争议和调整的法律程序制度和监管机制,尝试建立各级政府的职权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是关于税收事项立法的权力,其权力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税收立法权配置制既要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又要遵循一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纵向地方权力严重缺乏,与地方政府职责不相称;横向税收立法权过多地由行政部门行使,有悖于我国立法体制以及立法规范。因此,有必要有限制地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同时严格规制税收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   

8.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以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权限涉及的三方面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但在当前地方立法机构尚不成熟、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立法数量激增的现实情况下,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是否会对公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值得研究与分析。以浙江省为例,针对新获地方立法权的9个设区的市,分析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探求地方立法权扩大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9.
《大连大学学报》2015,(5):70-73
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土地,失去土地,如无相应的措施为依托,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将受到威胁,其个人发展和集体发展权被阻断。文章从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与农民基本权利、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之间存在博弈失衡的状态分析,从而提出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不能界定的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补偿原则,按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完善土地补偿方式;将节约合理用地、科学规划城市规模及城市发展系统工程建设作为对政府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基层法制宣传;通过这些途径最终实现上述多种利益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地方政府立法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依据《立法法》中对立法事项的明确规定,分析地方政府立法权的内涵,旨在探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政府行政行为的相互关系,从而明确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充分保障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1.
对较大的市及其立法权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文章针对较大的市及其地方立法权存在争议进行分析,认为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利弊已成为其发展模式选择的依据。因此,如何完善(或者废止)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仍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12.
20多年来,我国由中央统一立法的格局逐渐向地方立法分权的格局转变,这对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填补中央立法的空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和立法权被异化等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理出思路,提出对策,以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富有生机活力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相似文献   

13.
20多年来,我国由中央统一立法的格局逐渐向地方立法分权的格局转交,这对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填补中央立法的空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和立法权被异化等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理出思路,提出对策,以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富有生机活力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相似文献   

14.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主权的统一,我国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国策。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正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响应基本国策而规定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对于各民族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分析其现状,然后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方案。  相似文献   

15.
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法律思考——以税收立法权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权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分税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在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上,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上没有体现责任、权限和利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适当地授予部分地方税收立法权已成为我国税权格局重构和税制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西部经济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部经济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是民主自治地方筹集与吸引资金,调控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国家不仅应原则性地赋予西部民族自治地方较大的税收立法权,进一步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依据,更应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在维护国家税制统一的前提下,对部分地方税享有部分立法权,同时有制定反映地方和民族特点的地方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7.
地方立法包括民族自治立法、一般行政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经济特区立法.自治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行使对能够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区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权,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法治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基础教育是影响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提供基础教育这种公共服务的责任.在两岸各自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讨论两岸地方政府在基础教育领域职权划分模式,主要比较两地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以及教育经费的支出结构,分析其投入差异的原因,从中得出借鉴性意见,对探讨目前两岸地方政府发展基础教育的新挑战有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地方政府的法理基础是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政府的界定。建国之后,我国地方政府的法理基础经历了1949-1954年的初步建立时期、1954-1978年的波动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继续发展时期,建立起了基本框架,但仍存在盲区,即未能对一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职权做出具体的划分。解决出路在于从宪政结构出发,划分地方专有权力,形成与中央的权力制衡。  相似文献   

20.
地方立法权的选择性适用源于个别地方在现有立法体制内拥有多种立法权,而不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还是市,都有行使立法权时的有意选择行为。对这些地方特殊立法,需要进行立法事项的前端控制,以使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能够规范行使立法权。营商环境从政策概念变为法律概念,其内涵本身包含有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所需要的立法事项控制标准。从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过程与体制机制三个因素审核营商环境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对现有地方特殊立法的分类处理,实现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立法事项归位上的精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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