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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宜宾学院学报》2019,(5):62-70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可将其类型化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工具犯"与"网络主体犯"。从法益视角观察,"网络对象犯"导致新型法益产生,因此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规制。"网络主体犯"改变了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但由于网络主体的特殊性,因而也只能采取立法途径规制。而"网络工具犯",应视侵犯的原始法益为刑法所保护之法益还是非刑法保护之法益,分别采取解释路径和立法路径规制。  相似文献   

2.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危险犯有犯罪既遂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与犯罪成立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两种可能性,而对应于这两种研究角度,对“危险”这一前提本身的界定是不同的。立足于将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之一这一前提,危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现实性:二是与现实的联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基于将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这一前提,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的意义,即危险犯之危险是危险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行为的危险。将危险结果与犯罪性结合起来,将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结果的一种类型来理解,危险结果就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表现着的对犯罪客体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而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事实。它是形式意义的结果和实质意义的结果的统一,前者是行为作用于行为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外在能够被认识的客观事实;后者是行为作用于保护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  相似文献   

6.
《大连大学学报》2021,(5):117-124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可谓刑法界不断争论的话题,而现有之理论或多或少存在缺陷。隔离犯说首先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分类,立足于隔离犯的法理,通过考察其各阶段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在将实行行为与着手实行分开判断的基础上,分别考察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性质、法益侵害结果的归属及犯罪未遂形态的成立范围。以此坚守责任主义之“同时存在原则”的不可逾越之底线,较好地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  相似文献   

7.
环境刑事立法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环境、财产造成了间接危害,或对公众生命与健康构成了威胁,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之所以要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因为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立法价值,这三方面分别为:从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从环境刑法的体系完善为角度,和从环境刑法的功能增强为角度。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因其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险犯还有助于对环境刑法中过失犯局限性之弥补。并且,对环境刑法的功能是一种极大的增强。  相似文献   

8.
危险犯是指把对法益的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不要求出现特定的实质损害后果,只要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就可成立。目前,环境犯罪存在危害潜伏期较长、阻碍经济发展、修复难等问题。解决之道应是借鉴国外有效经验,明确环境犯罪的客体,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以及增设单位危险犯等。  相似文献   

9.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的危害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不同,它至少侵害了四种刑法法益:对其成员实行精神控制,非法限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造故杀、自杀、自焚、自残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疯狂的敛聚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打击邪教犯罪,必须正确理解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打击罪犯,保护社会利益的功效。  相似文献   

11.
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和共犯的性质,明确教唆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客体的侵害,还包括导致正犯受刑罚处罚的状态;进而分析出未遂教唆侵害正犯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处罚,这对本争论的解决具有法学建构意义。  相似文献   

12.
防果中止是指犯罪人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它是否只适合结果犯?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本文从防果中止成立的条件以及立法、刑罚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防果中止应适合一切有犯罪结果的犯罪,这既能给犯罪人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的机会,又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给法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相似文献   

13.
日本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过失犯罪在日本理论、立法和司法界都是观点林立,纷争不已。在过失犯的共同正犯是否成立问题上,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的肯定说;立法规定则不明确;司法界有肯定和否定相对的判例实践。在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过失共犯问题上理论界也有肯定和否定之纷争;立法和司法均是采取否定态度。  相似文献   

14.
依据身份犯主体具有身份之要求及共同犯罪之犯罪共同的本质,构成身份犯共犯的行为人亦须具备该身份犯所要求之身份。那么,无身份者因其主体身份的阙如就无法充足身份犯之构成要件,即使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也不能依据共同犯罪理论成立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根据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不同特征,我们也可以判定无身份者构成身份犯共犯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的结果。因此.《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虽然包括《刑法》第382条第3款在内的一些法律拟制的设置存在不舍理之处,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甚至对法律拟制予以整体否定。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无法否定法律拟制追求实质公正或罪刑均衡的实质内涵。《刑法》第382条第3款可以根据实质公正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实现真正之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认定过于宽泛,这既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也会导致整个刑法理论的不协调.德日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学说虽然不能说是尽善尽美,却有值得借鉴之处.从实现刑法机能及我国新刑法具有的客观主义倾向两个方面来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以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为其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
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数额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强调犯罪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结果,数额犯本身也可以分为诸多种类;根据数额犯类型的不同,一定的数额既可以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也可以是犯罪的既遂条件;对于数额犯的共犯,要按照共犯人对犯罪数额发生所起的实际作用而不是分赃多少处罚。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官本英修提出谦抑主义,之后“谦抑”一词飘洋来到我国,被我国学者以舶来品接受,殊不知其所包含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它要求国家在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的过程中,对犯罪人所施加的刑罚,只要能够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已足够,过之则无益,甚至过犹不及。刑法谦抑性作为根本原则已贯穿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犯罪类型的设置存在着重大的粗细错位,该粗的不粗,该细的不细。因此,在今后刑法修订中,应当纠正犯罪类型设置粗细严重错位的立法思路。在重大法益的保护上,尽量采用详细具体的罪名,在轻微法益的保护上,尽量采用类型化的罪名,做到该粗的则粗,该细的则细,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目的,发挥刑法的机能。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体现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也应体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七个罪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无论从知识产权的范围考察,还是从其涉及到的权利考察,现有罪名均不能全面覆盖实践中发生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应在刑法典中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罪、侵犯植物新品种罪,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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