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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意图流通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所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与用途时,才能独立成罪。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非法持有假币行为只是其他有关犯罪的伴随行为,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或目的,均不再单独成罪,对行为人只按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关于紧急避险的本质属性在理论上主要有阻却违法说、阻却责任说、三分说、必要行为说、两害择一说与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说等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但每一种学说都不能把紧急避险的所有问题完全解决,只有将上述几种学说的基本观点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解决紧急避险的性质问题。本质上而言应该说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或秘密盗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抢夺与窃取是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抢劫国有档案的,则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定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对国有档案的明知只要求有盖然性认识即可。只有明确这些,才能正确认定本罪的实质。  相似文献   
4.
"吹哨人"制度以一种组织内部人员事前或事中监管的行为模式,顺应了国家监管体制改革形势,对公民个人、社会公众和国家各个层面都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吹哨人"系属舶来概念,为使"吹哨人"制度在我国具备实用性,需对其从理论和程式两个层面进行本土化构建.理论上,应将吹哨行为明确为组织内部人员出于社会公正目的对组织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信息发出预警从而提醒公众注意的行为.同时将"吹哨人"制度纳入经济法领域进行规制,并塑造吹哨行为构成要件"三阶层"审查体系.在系统建构上应从选择系统性立法的法案制定模式、设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受理审查机制和制定实用的"吹哨人"保护救济措施三个方面来提高"吹哨人"制度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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