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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实体法效能,是切实保护环境法益、化解环境冲突、平衡生态利益的客观需要。刑法传统的人本利益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遇到了众多挑战,在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处罚、惩罪治罪方面未能为民族自治地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效支撑。环境法益入刑、增设环境危险犯与环境犯罪资格刑是当前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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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的细化引发了对本罪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广泛探讨。应当站在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转变治理理念,尊重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重构造,既包括与人类基本生存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面对司法实践中罪名边界模糊化、结果犯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应当具体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益内容与主观方面以实现二者的合理界分。此外,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解决证明难题,消弭刑事处罚漏洞,及时规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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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23(3):54-59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吴靖宇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29-33
从社会学的"危险社会"见解看,危险犯是刑法对社会保护前置化的产物;从预防理论的角度看,危险犯存在与限缩的必要均为一般预防的要求;从刑事政策论的面向看,危险犯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隐忧。危险犯的处罚是当今刑法维持规范目的的体现。 相似文献
5.
黄夕虎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04-108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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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犯形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童伟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4-51
法益或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法益的侵犯形态则是指法益受到侵犯后可能呈现的样态。根据不同的标准,法益侵犯形态可分为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侵害形态和危险形态。由于刑法对实害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因而分别呈现出法益侵犯的不同形态。另外,既遂犯、未遂犯和预备犯的法益侵犯形态也都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犯罪阶段形态内部,也都因为犯罪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益侵犯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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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雪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22-26
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规制危害矿山生产、生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忽视对矿山生态安全的保护、预防滞后、刑罚体系不科学等不足,应从加强对矿山生态安全的保护、增设危险犯、增加刑罚种类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面着手,加强刑法对危害矿山生产、生态安全犯罪的抗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