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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日前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判定新闻媒体和出版物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看报道是否真实和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 唐德华指出,保护公民的名誉仅与维护新闻单位的舆沦监督权同样重要。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的“报道客观准确”是指要与官方公布的文书一致,包括那些  相似文献   

2.
新闻报道的事实与新闻侵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闻报道不符合客观事实,引起新闻侵权诉讼,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但并不都构成侵权;新闻报道符合客观事实,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因此,探讨新闻事实与新闻侵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新闻界依法开展新闻报道,认真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全真实的报道也可能造成新闻侵权 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报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一则新闻报道,除了应符合新闻的其它要求外,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是真实性。但是,是不是只要报道的内容是事实,就不构成新闻侵权呢?有的新闻工作者认为,只要我报道的是事实,就不存在着什么侵权。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新闻官司时,也单纯地只审查报道的内容事实,认为“报道是否属实”是“一场官司  相似文献   

3.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证明真实必须有经法定程序质证的证据为依据.强调媒体收集和保存证据,既是新闻真实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媒体自我保护的基本前提. 从诸多媒体涉诉的情况和诉讼结果看,媒体败诉的原因除内容失实或有侮辱性语言外,相当部分败诉的原因是因为媒体在采写、报道过程中并没有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相似文献   

4.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仅仅做到真实,就能防范新闻侵权吗? 当然不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媒体进行的真实报道导致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媒体被推向被告席的新闻侵权案例逐年快速增加,媒体侵权败诉屡见不鲜。作为新闻工作者,要防止踏人新闻侵权雷区,必须远离六类容易被忽视的新闻侵权,始终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采编工作。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新闻界面临各种新闻侵权诉讼,“新闻界的新闻”受到社会格外关注的今天,天条另类新闻引起了疲顿中的新闻工作者的莫大兴趣。 据红网报道:网报道:2001年9月20日,湖南衡阳日报社主任记者甘建华,以损害赔偿为由将曾经状告他名誉侵权纠纷而败诉的C夫妇二人告上了法庭。衡南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定于2001年11月8日(新中国第二个记者节)开庭审理(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开创了一条全面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新路径。 这是中国记者第一次向错告他人者发起的进攻,也是一次捍卫“中国记者”的荣誉之战。 …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社会上发生的新闻侵权纠纷明显增多,诉诸于法律的“新闻官司”也不断出现。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党报,成为被告的也不鲜见。而不少“新闻官司”的审理结果,大都以新闻单位和记者败诉而告终。 “新闻官司”的出现和增多,在社会上激起多层面的反应。它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思考,也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在新闻界引起很大震动。虽然大多数新闻工作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能以正常的心态对待这一社会现象,但确有不少新闻工作者,不愿接受这个现实,对此感到困惑、茫然和苦恼,心理压力很大,有的认为批评报道难以把握,弄不好就会“吃官司”,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新闻素材是被采访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出了问题不该找新闻单位麻烦;还有的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认为当被告丢人,上法庭没“面子”,因而即使有理也愿意私了或非诉和解,不愿与人对簿公堂,还有的由于对有关法律不熟悉,对正常的诉讼程序不了  相似文献   

7.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可是,在一些报刊、广播、电视的新闻报道中,各种各样的“不依法”、“不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却依然存在,有的甚至造成新闻侵权,引起新闻诉讼。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被推上被告席,往往胜诉少、败诉多。  相似文献   

8.
张可 《新闻爱好者》2010,(1):137-138
DV式新闻侵权的界定 学者王利明将新闻侵权行为界定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这里所谓的“DV式新闻侵权”仅是新闻侵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是指以DV影像内容为主、辅以评述的方式报道新闻构成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肖像权等。  相似文献   

9.
郭卫东 《现代传播》2003,(5):121-122
新闻舆论监督需要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坚持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 ,依据一定的规范来进行 ,这是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但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中媒介和记者常常遭遇新闻侵权诉讼。何为新闻侵权 ?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 ,以故意捏造事实或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 ,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 ,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新闻侵权诉讼被用来作为对抗…  相似文献   

10.
“新闻必须完全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报道的“真”与“实”对舆论监督稿件而言尤其重要。记者在采写舆论监督稿件时,要全面、公正、客观。这在新闻界已被再三强调。那么,舆论监督稿件的编辑环节在避免侵权上应该做些什么呢?  相似文献   

11.
新闻单位在新闻诉讼案中败诉提出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公民法制观念的加强,过去极少发生的新闻诉讼案,近两年来时有发生,且大有增多之势。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众多的新闻诉讼案中,新闻单位往往是败诉的一方。最主要的原因是新闻单位所报道的有关新闻,违背了真实性原则,触犯了法律,轻者是民事侵权,重者则是触犯刑律。我们深深感到:仅仅把新闻真实性作  相似文献   

12.
在批评报道经常涉及的谴责、贬斥态度呈现上,法官理解、掌握的法律尺度比编辑记者更倾向于意见、情绪表达的理智与分寸。编辑记者处理报道客观性更多地采取新闻构成要素基本真实即可的行业标准,而法官对媒体因实际条件限制而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的客观状态倾向于将苛刻的客观性要求置于优先地位。法官与编辑记者对报道侵权的认知态度存在较高水平差异性,由此决定了较高的媒体败诉概率。  相似文献   

13.
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对此有些人称它为“新闻官司”,并认为是我国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从某市法院统计的数字分析,这类诉讼中新闻单位和记者构成侵权的占65%。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应强调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也有人称之为“告记者热”,并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对此表示不安和焦虑。起码那35%的权利应如何去认识、支持和保护。众说纷纭,笔者在此不加评论。首先笔者赞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不仅要求败诉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要求他们承担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应该看到在这类诉讼中确有一些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为借口而抵制新闻批评或舆论监督的情况。据报载一位与新闻记者打官司而败诉者却自鸣得意地说:“大不了丢几十  相似文献   

14.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显而易见的常识。新闻失实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不仅会误导受众,混淆视听,甚至以讹传讹,损害新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可能引发新闻官司,并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有资料表明,在近10年我国发生的近千起新闻官司中,因新闻事实失实引起的占80%,且大多数以新闻单位败诉告终,可见维护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5.
新闻侵权的形成与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杰 《新闻界》2004,(2):67-68
近年来,我国状告新闻媒体的官司急剧增多。以广州市为例.近5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共计160件,受案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仅2002年就受理67件新闻侵权案件,被告新闻单位从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到电视台、互联网站都有。不仅如此.该市新闻单位败诉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0年媒体败诉5件.占29.4%;2001年媒体败诉14件.占34.1%;2002年媒体败诉24件,占35.8%。这些情况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增强有一定关系.但也反映出新闻单位在报道过程中的瑕疵是新闻侵权案增多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日前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判定新闻媒体和出版物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看报道是否真实和是否有借机诽谤低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 唐德华强调,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对生产者、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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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  廖亚平 《大观周刊》2013,(11):140-140
保证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是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官司,提高监督水平的有效方式。真实不仅是内容的整体真实,细节也要真实。“由于新闻亲权不是靠数量来接顶,不是80%事实失实才侵权,20%失实就不算,所以有些被批评者是有一些问题,但(新闻)每体用词重了,结果被判侵权。这些对新闻记者是有教训的”。  相似文献   

18.
李遵红 《青年记者》2007,(18):102-102
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从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引发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  相似文献   

19.
本文所说的新闻来源,是指新闻的事实依据。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侵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 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记者(或作者)采写新闻,新闻机构发布新闻,首先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新闻的事实依据,即获取新闻来源。没有来源的新闻谓之“无根无据”,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捏造事实”。“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是故意的新闻侵权。故意的新闻侵权比较少见,这里不作讨论。 新闻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新闻来源却有可能偏离新闻事实的真相。记者和新闻机构对不实的新闻来源疏忽大意和盲目轻信,导致新闻失实,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是过失的新闻侵权。过失的新闻侵权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探讨新闻来源与新闻侵权的关系,提高对新闻来源的甄别能力和运用水平,对于防止新闻涉讼避免新闻侵权,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如果新闻所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势必要对报道对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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