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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教学中,除了身体运动之外,学生的整个机体都参加了活动。在这样的条件下,学生的思想、感情、个性、行为、意志、品质等都能充分地、自然地表现出来,这就为学生进行常规性教育、针对性教育、集体性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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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瀚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55-61
沈家本、伍廷芳完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后,光绪帝令地方将军、督抚和都统等军政大员就草案进行讨论,以张之洞为首的封疆大吏纷纷上折对草案加以批评。以地方大员组成的保守派与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改革派之间关于本草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刑讯、逮捕、刑事裁判、判案后查封产物、律师、陪审等六个方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论争实际上是清末“礼法之争”的前奏,其实质是中西法律价值冲突以及法律变革的路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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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瀚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4-78
法国高等教育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双轨制体系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为此,法国高等教育法开启了变革时代。通过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1984年《高等教育法》和2007年《综合大学自由与责任法》三部法律,法国有效解决了高等教育危机,增强了高等教育的竞争力。当代法国高等教育法的发展给我们的启示是:高等教育立法应当与时并进,高等教育改革应当以法律为基石,其关键在于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制度构建和大学内部治理的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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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瀚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1):32-36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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