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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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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预见性规则是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用来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基本手段.在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比如合同的价金等因素.可预见性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际操作的结果上非常接近.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应将损害分为“通常损害”与“特别损害”,并增加下述内容:如果损害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致,那么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  相似文献   

2.
损害赔偿是违约的重要责任形式,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当达到的状态。损害赔偿范围由受害方的损失内容构成,但为了避免赔偿范围的无限扩大,法律规定了限制性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即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合理预见规则包含了预见主体、标准、时间、范围等构成要素。该规则建立在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激励当事人选择的理论基础之上,它的适用极大地依赖于法官对个案中各种利益的衡量和判断。  相似文献   

3.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该目的不是目的犯之目的,合同诈骗罪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特定目的犯。因为在主观故意中存在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不易分清,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公安司法机关运用推定方法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4.
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合同相对性规则曾一度被认为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承认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前提下,对此规则作出了例外性的规定,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是否有其产生的合理性,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在中外理论界、司法实践部门众说纷纭。如果将赠与合同无法律依据、人为地视为实践合同,将造成我国《合同法》第189条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适用的后果。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普遍规则来看,赠与合同均应为诺成合同。  相似文献   

8.
美国合同法中的“结果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该损害是远隔的、间接的,如果当事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该损害是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这一结论合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也应当要求违约方预见这一主观要件。这对我国违约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从合同解释的由来入手,系统介绍了表示主义理论和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情况,从其对比分析中得出对于我国合同解释的看法:以表示主义的理论为基础,坚持以探求假定的当事人意思为目的,采用表示主义理论中由阐释到推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包括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生存发展的适应性)。最后探讨了《合同法》规定的经验与不足。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466条修正了《合同法》第125条之合同解释规则,但法律适用者并没有充分关注到这一重大立法变更,加上规范性规则约束的缺乏,共同限制了合同体系解释的司法适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解释目标与立场认识不清、解释过程无序混乱、解释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裁判者应及时修正失范之处,提升合同体系解释认识的准确性、适用的规范性、说理的充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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