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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中国足球协会的改革需要公民社会参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机关与行业组织合二为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造成了职能僵化和权力滥用,必须深化改革。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中国足球协会的改革和公民社会的参与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和目前的“乱作为”需要公民社会的参与,实现足协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的优化;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参与有利于遏制中国足球协会公权力专断,实现公民社会参与下的中国足球协会职能的不断转变、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社会组织的不断健全。  相似文献   

2.
从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比较研究法、逻辑推理法等社会学研究方法,深入细致了解了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发展现状,分析了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实体化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足球协会管理经验,提出了我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3.
“政社不分”的缺陷与限制是中国足球协会没能有效承担职业联赛治理责任的重要原因。对此,以中国足球协会的角色错位为研究起点,将 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职业联赛管办分离等命题置于多中心治理研究范式框架内,提出并论证中国足球协会角色定位于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 “双向代理人”的研究假设,使职业联盟成为具有实质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并自主运营联赛,分置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的职能作 为角色定位实现途径,并依此构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治理结构,以期为中国足球的改革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与问卷调查法,对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裁委会工作质量的评估指标、各指标的权重分配及评价标准的制定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裁委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试运行结果表明:各会员协会裁委会根据方案能独立地开展自评工作,基本反映工作业绩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5.
国外体育赛事行政管理体制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是编制行政规划的重要内容,行政规划与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它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和行政管理体制设置的具体体现.分析维多利亚州、纽约市、洛杉矶市体育赛事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和异同,在此基础上总结目前国外体育赛事管理的一些普遍做法.建议: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资源;理顺体育赛事相关主体间的关系;职能设置改革应具有可操作性,采取增量改进和分步走的思路.  相似文献   

6.
举办商业比赛有新举措 为加强对商业足球比赛的管理力度,中国足协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商业足球比赛管理规定》,新规定总的精神是举办商业足球比赛一方面必须邀请高水平的俱乐部队,另一方面必须降低比赛成本,杜绝在举办商业足球比赛中的不正当行为。 新的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除中国足球协会外,凡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承办商业足球比赛年度许可证的企业或其它商业组织及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会员俱乐  相似文献   

7.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理顺纵横关系,完善管理体制,最近,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决定成立“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这个“中心”,是国家体委的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中国武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并赋予其对武术运动项目的全面管理职能。与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为一套班子。  相似文献   

8.
当前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勇  朱罗敬 《体育学刊》2006,13(2):37-39
通过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主体要素、客体要素、政策法规要素以及媒体要素等对其管理体制进行分析。针对当前中国足球联赛市场现状提出了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以及明晰产权,有利于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良性机制。  相似文献   

9.
在描述国外羽毛球协会制度变迁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羽毛球协会管理效能的本质特征,认为世界各国羽毛球协会具有非营利特性,重视为会员提供服务,项目管理采取民主管理方式,组织之间强调互利合作关系。我国羽毛球协会管理体制改革应借鉴国外的普适性经验,处理好政府机构和协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羽毛球协会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与政策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基于管理学理论对我国单项运动协会管理体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地位、职能模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不顺;协会官办色彩浓厚,受政府部门制约;协会的角色定位不清,项目管理中心职责不明;协会合法性不足,自治权无法有效落实。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单项运动协会管理体制,必须由单项运动协会进行独立行业自治。  相似文献   

11.
贾明学 《浙江体育科学》2007,29(1):47-48,51
运用经济博弈论原理与方法,针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中假球日益严重的问题,从足球俱乐部与足协的角度,建立博弈模型,通过分析,提出了打击假球的具体措施,即加大惩治力度,使假球行为不敢发生;提高调查概率,使假球行为不能发生;降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增大足协打假的决心;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假球行为的追踪报道。  相似文献   

12.
论中国足球协会的体育公共关系意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中国体育改革的先锋 ,必须要具有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经营管理 ,其公共关系活动也必须在先进的公共关系意识的指导下 ,才能真正地塑造中国足球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从而为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创造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13.
我国U-15男子足球队现状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数理统计等方法,对参加中国足协2007年冬季足球训练营的全部54支U-15男子足球队的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针对出现的足球环境恶化,运动员素质差以及教练员待遇低等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4.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5.
第4届女足世界杯赛表明,中国队迅速地、明显地退步、衰弱化。这是二元训练理论造成的恶果。既害苦了运动员,也造成祖国体育的一大损失,使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星,顿然由先进变成落后。中国足协坚持二元训练理论的做法若不改革,中国女足今后将永无达到世界巅峰水平的可能。  相似文献   

16.
中国足协的改革不仅是整个国家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有益尝试,而且是行业改革特别是去行政化改革的排头兵,是而具有重大意义。考察中国足协的发展,其因体制转轨倒逼政府职能转移、法律授权造成自治权过大而形成了行政性垄断地位,自觉或不自觉地实施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足球市场竞争。面对足协法律规制的"内忧外患",应区分足协行政性垄断之行为的抽象和具体特征而进行"施治"。针对足协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可通过竞争机制与竞争政策的结合、竞争机制的实体和程序的规范、足协章程效力和内容的明确等方式予以规制;针对足协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可采取体制转轨下的政会分离、转变足协身份以实现其独立、破除利益藩篱与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类竞争法的行业法、完善多机构执法协调机制、明确足协可诉地位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7.
从中国足协处罚《足球》报这一事件入手,从法律角度对中国足协在这一事件中的权力行使及其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阐述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足协的权力来源、有没有权力处罚媒体、有没有权力剥夺媒体的采访资格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职业足球俱乐部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了职业足球俱乐部间“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出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关于纠纷解决规定的缺陷,如设立诉讼委员会无依据、剥夺成员的诉权、中国足球协会自己当法官等。提出应建立、健全符合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程序机制,即完善中国足球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重视体育调解等。  相似文献   

19.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20.
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风暴仍在进行,"法治"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良药",但是良药也有真假之分。虽然2010年中国足协在处理三家涉假球队时体现了"法治公式"中的"服从"的程序性内涵;在修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时则体现了"法治公式"中的"良法"的道德内涵,但是其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即该《处罚办法》中的"适用时间条款"所确立的"溯及力条款"是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治原则的,需要对"适用时间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这个瑕疵折射出了更重要的一点,目前中国足协所进行的"法治"更多的是"形式法治"而非"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必须结合"实质法治"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甚至是有害的。中国足球的法治道路注定是艰难的,不但需要坚定的决心,更需要对法治精神的深入领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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