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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雨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6):23-27,87
在英国刑法中持有从形式上看是状态,这并不表明我国刑法中持有也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状态。在英国,持有犯罪在制定法上多为严格责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持有是主客观统一原则之下的持有,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从逻辑、行为表现、行为结构、(立法)功能、立法司法价值以及义务的特定性上看,持有也不是独立的第三种行为形式。实际上,它是一个可以用作为或者不作为评价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李宁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28(5):103-105
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罪行为方式。由于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而对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未加以规定,从而给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加上持有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对象特定性、行为非法性和表现状态性等特殊性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持有犯罪的认定存在着严重分歧。选择以持有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为认定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认识。 相似文献
3.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意图流通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所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与用途时,才能独立成罪。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非法持有假币行为只是其他有关犯罪的伴随行为,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或目的,均不再单独成罪,对行为人只按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行为具有静态性特征,对其主观方面,刑法学界存有诸多争议。根据社会一般人通常应有的经验与常识,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持有当然应当出于故意,而且一般通过证明持有事实就可以证明持有故意。对于持有型犯罪来说,持有的核心意思是主体对特定物有意识的控制,而过失谈不上控制。加之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持有犯罪,因而过失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中不存在“不问主观过错”的犯罪,由此决定了持有型犯罪不能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5.
持有型犯罪立法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雍自元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2):22-24
我国刑法中有关持有型犯罪规定存在着客体归类不科学,客观方面表述较混乱,对象过于狭窄,法定刑设置不合理等缺陷。持有型犯罪具有对象特定性、行为非法性和认定上的补充性等特点。完善持有型犯罪立法:统一罪名,修改和整合相关持有型犯罪,增加新罪名。 相似文献
6.
7.
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可以分为制作型、传播型和持有型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取有限区分保护模式,以“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为儿童色情制品的判断标准,仅在刑事处罚中采取从重处罚措施,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具有附随性,存在持有型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尚未入罪和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不健全等不足。基于犯罪治理的需要,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上确立全面区分保护模式,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细化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并扩大刑事禁止令在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预防领域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谭明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5,13(1):68-70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结果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取决于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实现;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差异在于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不能脱离行为之后危险状态的判断,而且这种“危险状态”只能是具体危险状态;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情节犯司法操作的具体情况分析,有的时候它可能表现为行为犯。 相似文献
9.
李洁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6):733-738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危险犯有犯罪既遂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与犯罪成立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两种可能性,而对应于这两种研究角度,对“危险”这一前提本身的界定是不同的。立足于将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之一这一前提,危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现实性:二是与现实的联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基于将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这一前提,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的意义,即危险犯之危险是危险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行为的危险。将危险结果与犯罪性结合起来,将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结果的一种类型来理解,危险结果就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表现着的对犯罪客体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10.
11.
孙运梁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29(4):134-138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该目的不是目的犯之目的,合同诈骗罪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特定目的犯。因为在主观故意中存在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不易分清,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公安司法机关运用推定方法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2.
关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除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某医疗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外,还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况,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梅象华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3):52-5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一种,探讨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建立在目的犯理论的基础之上。目的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超过的主观要件即目的,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类罪必须建立在特定目的之有无上,而实践中正是由于目的认定的困惑造成了办理经济案件的困难。因此有必要探索主观目的的证明方法,而司法推定的方法不失为解决目的犯之目的认定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5.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16.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本文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剖析,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探讨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借鉴单位人格否认之理论,指出对于个人假借真实存在的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实为个人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成为危害极其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近年来 ,此犯罪又在我国悄然兴起,给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造成极大危害。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我国新刑法增设了洗钱罪,但要准确地认定和惩治洗钱犯罪,必须把握此罪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